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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如何执行?法院与环境部说法不一!
来源:www.qzsclsb.cn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2日
    11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法院涉民营经济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云南一企业因烟化炉二氧化硫超标被按日处罚2300万,法院认定环保局程序违法被撤销一案作为保护民营经济典型被公布!

    2300万处罚却被法院撤销!

    2017年3月10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到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烁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银烁公司未按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添加脱硫剂,且烟化炉二氧化硫折算浓度超标12.27倍,遂依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3月20日向银烁公司送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于2017年4月5日向银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产整治,针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银烁公司在停产整治期间,不得投入生产,如在后续督察过程中还继续违法,该局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银烁公司按期缴纳罚款100万元,2017年4月12日,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到银烁公司复查,监测出烟化炉二氧化硫浓度超标1.6倍,认为银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经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银烁公司自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共计23天,每天100万元,共计罚款2300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银烁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其对银烁公司作出处罚主体资格适格。银烁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的规定,但该局在复查后,应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银烁公司,并再次复查时发现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才可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本案中,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复查后未再次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也未再次进行复查,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法院与环境部说法不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经2014年12月15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5章22条,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解读时称: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必须具备4个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这4个条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才能受到罚款处罚;只有被责令改正,才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形。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规定,既要利于达到打击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又要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设专章用10个条款的内容,详细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即初次处罚、责令改正、复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等流程。

    在规定责令改正的时限和方式时,为达到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即责令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鉴于超标排污,环保部门需要通过环境监测来认定,《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在规定复查期限时,综合考虑复查工作开展的及时性和执法实践的可行性,《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在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周期中,需要做出两个行政处罚决定。一是初次检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所作的处罚决定,即原处罚决定;二是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拒不改正,依法作出的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对于两个处罚决定的前后顺序,《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原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按日连续处罚采取按照违法行为持续的日数,不断累加罚款数额的动态罚款模式。计罚日数和日处罚数额是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关键因素。《办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对于计罚日数的确定,鉴于“被责令改正”是认定“拒不改正”的前提,《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保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为充分发挥按日连续处罚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作用,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办法》规定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在排污者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同时,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再次责令改正,进入下一个按日连续处罚周期。多次被责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不受次数限制,直到违法排污行为终止。

    附:《办法》中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具体操作: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作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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